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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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吴兴勇 发布时间:2017-09-27 点击量:

 

第一章 网络服务与用户


第一章 网络服务与用户

 

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信息服务,根据“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参照兄弟院校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云南农业大学师生员工。校园网络用户分如下类型:

 

(一)单位用户:云南农业大学各相关单位、基层教学、科研机构等学校认可的正式机构。

 

(二)个人用户:云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 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为用户提供如下服务:

 

(一)Internet服务(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均可提供)

 

通过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直接访问Internet。

 

(二)教育网服务(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均可提供)

 

通过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直接访问CERNET,访问范围为CERNET政策定义的国内IP地址列表。

 

(三)电子邮件服务(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均可提供)

 

提供与用户所申请电子邮件帐号相关的电子邮件收发。

 

第四条 未经校信息中心书面许可,所有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网络服务。

 

第五条 校信息中心按章依法对校园网络用户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网络服务费用。 

 

第二章 网络用户注册

 

第六条 使用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资源的所有校园网络用户必须经过注册。校园网络用户注册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服务开户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领取或直接从校信息中心主页上下载。

    第七条 网络服务开户申请

 

(一)单位用户

 

必须由所在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与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后,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二)个人用户

 

1、教职工用户 必须由所在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签章,加盖公章后,持工作证和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2、学生用户必须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后,持学生证和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第八条 校园信息中心对用户开户申请按章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网络用户过户

 

第九条 对于单位用户,因其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允许过户。

 

第十条 网络用户过户申请

 

用户过户可以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领取或直接从校信息中心主页上下载并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服务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与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后,持原网络服务开户凭证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办理用户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校园信息中心对用户过户申请按章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过户。

 

第四章 网络用户封存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用户申请暂停使用网络服务时,需结清网络服务费后方可办理,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一)单位用户 按要求认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服务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与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后,持网络服务开户凭证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办理用户封存手续。

 

(二)个人用户 需用户本人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服务变更申请表》办理用户封存手续(确因特殊原因用户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教职工用户需经所在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学生用户需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暂停期间,不收取基本服务费,保留用户帐号,需要恢复网络服务时持网络服务开户凭证、暂停服务凭证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办理恢复网络服务手续,逾期未办理恢复网络服务手续者,取消其帐户。

 

第五章 网络用户销户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用户申请销户时,需结清网络服务费后方可办理。

 

(一)单位用户 按要求认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服务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与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持网络服务开户凭证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办理用户销户手续。

 

(二)个人用户 需用户本人到校信息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接待室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服务变更申请表》,办理用户销户手续(确因特殊原因用户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教职工用户需经所在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学生用户需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将依据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农业大学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