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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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吴兴勇 发布时间:2017-09-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 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安全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校园网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其他一切规章、规定的基础。

第三条  校园网是对外宣传、国际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一个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区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等做出决策和决定,并对违反校园网使用原则的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园网建设工作技术组,对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对网络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第六条  学校设有信息中心为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建设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校园网具体的技术和事务管理。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校园网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管理。分级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干网与子网;二是接入点前及接入点后。

第八条  校园网以各栋楼的主交换机为界分为主干网及子网。主干网为从学校中心交换设备到各栋楼的主交换设备部分,包括各种网络交换设备及光纤线路等。

第九条  子网为从各栋楼的主交换设备到各房间信息插座部分,包括楼层交换机、连接线路、信息面板等。

第十条  计算机接入点即为每间房间的信息插座。

第十一条  主干网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各栋楼宇如果入住部门较为单一则由该单位负责管理该子网,如果部门较多、分散则接入点前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接入点后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主干网、子网的所有设备(接入点前所有部分),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若主干网、子网因个人行为受到破坏,应追究其责任,并照价赔偿损坏部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从事营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信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信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并由云南农业大学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网络运行经费包括开户费、通讯费、管理费、维修检测费等。

第十六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等有关费用。具体实施办法见《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校园网运行经费分担办法由信息中心拟定,经云南农业大学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校园网建设与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接受云南农业大学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纪检监查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IP地址与用户管理

第十九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负责统一管理与分配。

(1)IPv4地址范围:202.203.176.0~202.203.191.255

(2)IPv6地址范围:

第二十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任何未经信息中心批准使用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和个人申请分配IP地址,应向学校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信息中心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并报信息中心备案,办理有关手续。信息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二十二条  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用户分为单位用户、教师个人用户及学生个人用户三种,信息中心将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及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信息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接入校园网前,需提交《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入网申请表》,向信息中心申请开户,经信息中心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及签订有关协议后,才能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与校园网络相关的施工必须经信息中心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以及校园网络用户接入所需设备、材料等费用处理,客户端联网软、硬件的配置和日常维护由校园网络用户自行负责,信息中心可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未经书面许可,所有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网络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中心按章依法对校园网络用户管理和提供服务。校园网络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络用户的注册、过户、封存、销户等手续遵循《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第六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建设是网络的灵魂,学校非常重视网络的信息建设。信息建设又是需要全校各单位竭尽全力、常抓不懈、不断投入的长期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的信息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三十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建设统一在学校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信息服务建设和维护包括:信息收集、遴选、整理编辑、审查和发布五个部分,维护包括信息的更新和环境的维护两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信息服务以“相关内容由相关部门提供、整理、发布、维护、更新”为原则,校内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维护和更新等工作,并对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负责。信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对全校性的信息服务在一定条件下提供硬件平台。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的信息最高审查机构为校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速信息审查的速度,学校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审查,党委宣传部指派一名部长负责学校对外宣传方面的信息审查,党委宣传部部长或副部长负责学校层面有关信息的审查,教务处处长或副处长负责教学方面有关信息的审查,学校各部门在学校信息化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审查工作,未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三十五条  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信息中心负责审批、建设与维护,并坚持统一规划、按需分配、合理共享、高效利用的建设、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其效率,避免重复投资,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开展网络技术培训、教学、科研、管理等信息服务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第七章 网络应用

第三十七条  校园网的建设主要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使校园网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信息中心要积极支持各单位开展网络应用,从技术上协助各单位作好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校园网络应用系统的开发和设计,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信息中心开发、推广和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对已开展的应用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部门领导应取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各部门开展信息服务必须经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

第八章 网络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信息中心签署《云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遵守《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除信息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指定专人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四十五条  信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应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对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信息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凡冠以云南农业大学域名的单位和个人网页必须经信息中心审批和登记。

第四十七条  遵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的规定,信息中心,应保留用户上网活动60天的原始记录,为公安、安全部门备查。

 

第九章 网络安全

第四十八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云南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不得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严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  不得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宣传邪教,以及不健康或色情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不得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单位或地区声誉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不得擅自转让用户账号,不得随意将口令告诉他人或借用他人账户使用网络资源,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不得在网上工作过程中,随意将计算机交由不熟悉的人使用。

第五十三条  不得使用软件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IP地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滥用网络资源。

第五十四条  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资源等危害校园网络的活动。不要随便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

第五十五条  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及其他人数据,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十六条  不得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第五十七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安全的人和事。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年评定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线路)和软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试行。